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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个人网上申报的通告
日期:2020-02-21 浏览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网上申报登记通告如下:

网上申报事项

1、出租房屋登记个人申报。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由房屋所有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申报(个人租赁的房屋由房主负责;用工单位租赁的宿舍,由用工单位负责)。

2、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个人申报。

即日起,凡来璧居住3日,拟居住1个月以上的非璧山户籍人口,应当在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次日内,主动申报登记,并积极配合社区(村)干部、民警核实信息、防控管理及调查统计。已经进入璧山区未申报登记的流动人口,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进行补登。

二 网上申报方式及流程

方式一:可下载“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App——进入“渝快办”——选择“户政服务”——出租房屋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方式二:微信关注“平安重庆”公众号——选择“微警务”——选择“户政服务”——出租房屋登记/暂住人口登记;

三 所需准备材料

1、申报出租房屋登记:①房屋出租人和委托代管人有效身份证明。②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房屋产权证明)。

2、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①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②居住住所证明(自有房屋:房屋产权证明或抵押贷款合同;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合同;学校、单位宿舍: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 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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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韵

校稿:曾斌

审核:杨帮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