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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五项举措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日期:2020-03-13 浏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区生态环境局强化底线思维,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企业复产复工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璧山环发〔2020〕31号),在严守环保底线的同时,多角度、多措施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一是对区委、区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对临时性的以上三类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指导建设单位通过“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或App进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实施“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对确需开展技术评审的环评文件,采取专家函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疫情期间指导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并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6个,函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个。

(二)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审批。对排污许可办理,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和核发。确需核实现场的,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核查,做到“应发尽发”。疫情期间在网上受理并核发排污许可证11个,指导建设项目登记20个。

(三)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监管。一是推行非现场执法。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无群众举报、无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曾经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企业自行监测规范开展的,不开展现场检查和监测工作;纳入随机抽查的企业,可适当延迟,或通过企业传送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检查。二是推行容错监管。在疫情期间,执法发现的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环境危害的,以指导帮扶整改为主,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临时性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机构、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电供热设施存在环境问题的,特事特办,主动帮助指导做好问题整改。如污水处理厂因消毒原因导致余氯轻度超标的,不追究相关环保责任。

(四)指导企业落实好环保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复产复工时,环保责任人同步到岗到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生产、排污,避免环境管理缺位。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采取切实可行防控措施,及时防范化解,确保复产复工不对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结合“双随机”检查,指导80家企业复工复产。

(五)严守环境安全底线。疫情防控期间,区生态环境局守土担责,强化医废、固废等危废处置次企业、医院、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的巡查监管,共出动执法人员161人次,巡查饮用水源地64座次、污水处理厂站135家次、医院42家次,累计处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1272.39公斤,抽调632人参与璧城东关社区5个值守点值守,未出现饮用水源地水质异常、固危废转运不及时、员工感染疫情等情况。